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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周良德与赵文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良德,赵文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246号申请执行人周良德,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被执行人赵文虎,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良德与被执行人赵文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6年7月1日,被执行人赵文虎尚欠申请执行人周良德借款700000元、逾期利息67552.8元(按本金700000元,按年利率5.6%,自2013年9月30日计算至2015年6月20日止)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475.5元。经调查,被执行人赵文虎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陆海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