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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9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汪礼秀、曾某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曾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129刑初37号公诉机关沐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某某,绰号“红桃K”、“汪老五”、“汪孃孃”、“汪五孃”,女,1971年11月29日出生,四川省沐川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沐川县。2014年6月10日因犯赌博罪被沐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2016年4月23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沐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沐川县看守所。辩护人宋文伦,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曾某某,绰号“七坨咡”,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2015年12月7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沐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30日被沐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27日被沐川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沐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沐检公诉刑诉(201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某、曾某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沐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礼秀及其辩护人宋文伦、被告人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沐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至12月下旬,廖某某(已死亡)伙同被告人汪礼秀、曾某某及杨某1(另案处理)、范某、王某1、牟某、赵某1、卿玉军、潘某、姚某2、王某2、刘某1、高某(均已判决)充当赌场股东,先后租用高笋乡某某茶馆、张某某、田某某、胡某某、钟某某住宅、黄丹镇某某山庄、钟坪村杨某1住宅等地作为赌博场所,雇用龚某、陈某、孙某2、胡某2、杨某3(均已判决)等人在赌场内负责喊号、抽水、背牌、背钱等,用扑克牌以打广东马股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抽头金额达400余万元。另查明,被告人汪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在沐川县明珠大酒店208号房间内被民警抓获,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被告人曾某某于2015年12月7日到沐川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汪某某已缴纳2014年6月10日因赌博罪被判处的罚金人民币5千元,其因该罪曾于2013年12月16日至2014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19天。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家庭情况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材料,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图,视频资料,证人陈某、胡某2、潘某、王某1、舒某、赵某1、刘某1、姚某1、孙某1、高某、曹某、刘某2、钟某1、赵某2、宋某、朱某1、汪某、钟某2、钟某3、简某、朱某2、邓某、杨某2、古某、王某2、杨某1、范某、牟某、龚某的证言及被告人汪某某、曾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的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犯罪后,被告人曾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汪某某曾因赌博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予以并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汪某某刑事拘留期限应折抵刑期及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情节,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关于罚金已缴纳,被告人在犯罪中作用较小的辩护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其关于被告人家庭情况困难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认罪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参考社会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汪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撤销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4)沐川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被告人汪礼秀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罚金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13年12月16日至2014年1月3日共羁押19天。剩余刑期即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17年4月2日止。罚金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曾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毛盾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魏克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三款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