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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3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佟岩与四平市幸福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岩,四平市幸福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3民初818号原告:佟岩,住四平市。被告:四平市幸福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四平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室。法定代表人:姜福敏,经理。原告佟岩诉被告四平市幸福之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诉讼过程中原告佟岩于2016年7月1日以错列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杜学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许贵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