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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和民一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唐美红、黄海林、黄艺森、黄金华、黄连秀诉被告樟树市昌隆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廖志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美红,黄海林,黄艺森,黄金华,黄连秀,樟树市昌隆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公司,衡阳市鑫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廖志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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