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30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原告任民强与被告梁文月、党会芳民间借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民强,梁文月,党会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30民初804号原告任民强,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芮城县XXX人,农民。被告梁文月,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芮城县XXX人,农民。被告党会芳,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芮城县XXX人,农民。原告任民强与被告梁文月、党会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西亭独任审理。原告任民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文月、党会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6月9日二被告向我和张兴华每人借款30000元,约定利息3分。并给我出具60000元借条一份。由于二被告未及时还款,2015年7月张兴华起诉我归还该30000元及利息,诉讼中,我虽申请追加被告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一二审法院仍判决由我归还张兴华。2015年12月24日被告梁文月给我写了承诺书,愿意承担该30000元借款及利息。二被告为夫妻关系,此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所以二被告应共同偿还此款,请依法判决二被告立即归还我借款30000元及利息。原告就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1、梁文月、党会芳2010年6月9日借条一份。2、原被告2010年6月9日协议书一份。3、被告还款保证书一份。4、2015年12月24日被告梁文月承诺书一份。5、(2015)芮商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6、(2016)晋08民终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二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梁文月、党会芳系夫妻关系。2010年6月9日二被告借原告和张兴华每人30000元,二被告给原告打了60000元的借条一份,约定月利息3分。同日原告又给张兴华打了一个30000元的借条。被告将该30000元的利息结至2014年4月20日。后张兴华起诉要求原告归还借给二被告的30000元及利息,(2015)芮商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和(2016)晋08民终7号民事判决书均判决由原告归还张兴华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从2012年4月21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2015年12月24日,被告梁文月给原告任民强承诺,张兴华起诉任民强,若任民强败诉,该30000元及利息由梁文月承担。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属民间借贷,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无故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辩论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文月、党会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任民强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从2012年4月21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扣除已付的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西亭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党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