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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5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海龙被执行人李长远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海龙,李长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5执22号申请执行人黄海龙,男,汉族,农民,1974年7月24日生。被执行人李长远,男,汉族,农民,1974年10月21日。本院在执行黄海龙申请执行李长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海龙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2016)豫1725执22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安喜审判员  李建红审判员  唐建利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康 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