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5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海龙被执行人李长远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海龙,李长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5执22号申请执行人黄海龙,男,汉族,农民,1974年7月24日生。被执行人李长远,男,汉族,农民,1974年10月21日。本院在执行黄海龙申请执行李长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海龙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2016)豫1725执22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安喜审判员 李建红审判员 唐建利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康 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