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执52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覃自东、东莞裕新灯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自东,东莞裕新灯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972执52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覃自东,男,汉族,1972年5月8日出生,广西田阳县,。委托代理人:饶小庆,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莞裕新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沙角社区鸿福路。组织机构代码为79620848-X。法定代表人:管裕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覃自东与被执行人东莞裕新灯饰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以(2016)粤1972执5228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6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14541.66元。现被执行人已清偿完毕本案的所有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6)粤1972执5228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东莞裕新灯饰有限公司存款114541.66元的冻结。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审判长 林立兴审判员 苏志康审判员 叶沛权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叶小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