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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5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敬文江、衡明兴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敬文江,衡明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5执628号申请执行人敬文江,男,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申请执行人衡明兴,男,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元模,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川1325民初696号民事判决书敬文江、衡明兴申请执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于2016年6月7日将判决书判决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325民初6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蒲邦槐审 判 员  黄 斌代理审判员  杨 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