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4民初1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立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立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1643号原告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林文镜。委托代理人郑淑琼、唐山,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立泉,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立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任小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黄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