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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3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陕西民盛建设有限公司与张睿、卓开国、陕西嘉猷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民盛建设有限公司,张睿,卓开国,陕西嘉猷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3272号原告陕西民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梓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永娥,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艳妮,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睿。被告卓开国。被告陕西嘉猷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宏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孙文博,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的原告陕西民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睿、卓开国、陕西嘉猷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西安市户县。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西安市户县,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由西安市户县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西安市户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受理费1638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任洁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康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