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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2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易某、陈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322刑初616号公诉机关博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1月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抓获,同年11月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9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女,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1月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抓获,同年11月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9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6〕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某、陈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家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某、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28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易某、陈某经商量后,去到博罗县福田镇福田村新屋仔篮球场边,由陈某以提供色情按摩服务的方式引诱被害人蒲某到一废弃旧瓦房内进行按摩。在按摩期间,易某趁机盗得蒲某的人民币300元。同年10月30日晚上19时30分,被告人易某、陈某在上述地点以同样方式盗得周某彬的人民币300元。同年11月5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易某、陈某在上述地点以同样方式盗得宁某波的人民币300元。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易某、陈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属多次盗窃。因其具有盗窃三次共计900元、赃款无法缴回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解释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陈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易某、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8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易某、陈某经商量后,去到博罗县福田镇福田村新屋仔篮球场边,由陈某以提供色情按摩服务的方式引诱被害人蒲某到一废弃旧瓦房内进行按摩。在按摩期间,易某趁机盗得蒲某的人民币300元。2015年10月30日晚上19时30分许,被告人易某、陈某在上述地点以同样方式盗得周某彬的人民币300元。2015年11月5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易某、陈某在上述地点以同样方式盗得宁某波的人民币300元。2015年11月6日11时许,博罗县公安局福田派出所根据线索,在福田镇温馨公寓抓获易某、陈某等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易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且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本案立案侦查。2、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及方位图,证实本案现场在博罗县福田镇福田村新屋仔篮球场边的瓦房。3、到案经过,证实博罗县公安局福田派出所根据线索,于2015年11月6日11时许在福田镇温馨公寓抓获易某、陈某等人。4、被害人陈述蒲某述称,2015年10月28日19时许,其走到博罗县福田镇福田村新屋仔处,一名女子提出以50元的价格为其按摩。其同意后,被该女子带到旁边的废旧房子内。该女子叫其将衣服脱下放在床边,对其按摩约15分钟左右就叫其先付钱。其拿过衣服掏钱时,发现放在裤袋里的300元不见了,该女子见其没钱就将其赶了出来。周某彬述称,2015年10月30日19时30分许,其途经博罗县福田镇福田村新屋仔的废旧瓦房处,被一名女子招到瓦房内按摩。其脱下衣服躺在床上按摩了约20分钟,该女子要求其先付钱。其拿过衣服取钱时,发现裤子里的300元不见了,该女子就将其赶了出来。宁某波述称,2015年11月5日19时许,其途经博罗县福田镇福田村新屋仔的废旧瓦房处,被一名女子招到瓦房内按摩。其脱下衣服放在床边,躺在床上按摩了约40分钟,该女子要求其先付钱。其拿过衣服取钱时,发现放在裤袋里的300元不见了,该女子以其没有钱为由将其赶了出来。5、证人证言李某海的证言证实,博罗县福田镇福田村新屋仔的废旧瓦房系其旧房子,闲置并堆放了杂物。本案发生后,其到场看见房子被人设置了简易窗帘,房子里面被人放置有简易床、床单、被子、枕头、卫生纸等物品。龚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其与妻子钟某莲、易某和陈某夫妇、万某军与女朋友万某燕、李某虎共七人,从广州番禺来到博罗县福田镇入住温馨公寓,在该镇新屋仔找到一处废旧瓦房并进行简单修缮后,由妇女出面招嫖或叫客人进来按摩,在客人进入该处后,由各自的男人秘密将客人脱下的衣服内的钱偷走。三对人以该处为窝点,但各自作案,互相没有利益往来。李某虎没有参与作案,也没有获得利益。钟某莲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下旬,其与“平姐”、“嫂子”等人在博罗县福田镇的新屋仔的巷子里,各自招揽客人进去一处废旧瓦房按摩。当客人进入该处后,由各自的老公秘密偷走客人衣服内的钱。李某虎的证言证实,从2015年10月27日起,龚某和钟某莲、易某和陈某、万某军和万某燕在博罗县福田镇新屋仔鱼塘边的出租屋处,采用女人招嫖、男人盗窃的方式,多次盗窃客人财物。其因为跟着他们过来博罗玩,所以知道这件事。6、被告人供述及辩解易某供认,2015年10月25日左右,其与陈某来到博罗县福田镇并居住在温馨公寓。按照事先商量,由陈某将客人招到新屋仔的瓦房处进行性交易或者按摩。当陈某为客人按摩时,其进去偷走客人衣服内的钱。至被抓之日共盗窃三次,总共偷到700元。陈某供认,2015年10月25日,其与易某来到博罗县福田镇并居住在温馨公寓。按照事先商量,由其负责将客人招到新屋仔瓦房进行性交易或按摩。在客人脱了衣服、裤子放在床边布帘旁边处,其为客人按摩或与客人进行性交易时,易某进来偷走客人衣服内的钱。至被抓之日共盗窃多次,具体偷到多少钱其不清楚。7、辨认、指认现场,易某、陈某对作案现场瓦房进行了指认;蒲某、周某彬、宁某波辨认出帮其按摩的人是陈某;李某虎辨认出参与利用招嫖进行盗窃的易某,指认了作案现场;钟某莲辨认出有份参与招嫖的“平姐”是陈某;龚某、钟某莲对作案使用的瓦房进行了指认。8、户籍证明,易某、陈某的出生时间、住址等户籍信息,证实其犯罪时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易某、陈某共同实施盗窃并三次盗得他人现金的事实,有本案三名被害人的陈述,与被告人的在案供述和当庭供认互相印证,且有多名证人的证言佐证,足以认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予退赔。综上,本院对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易某、陈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结合上述量刑情节对被告人进行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易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2016年8月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2016年8月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金生审 判 员  陈伟明人民陪审员  沈琪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龙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