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渭西染整厂与苏州艺然舒家纺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区渭西染整厂,苏州艺然舒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8执256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相城区渭西染整厂,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西村。负责人杨永星,该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梁,江苏和合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海新,江苏和合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艺然舒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普福寺弄27-5号。法定代表人徐月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伟,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渭西染整厂与被告苏州艺然舒家纺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姑苏商初字第009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苏州艺然舒家纺有限公司结欠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渭西染整厂加工费103万元,被告苏州艺然舒家纺有限公司分十六期支付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渭西染整厂上述加工费103万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支付6.5万元,自2015年10月起至2016年11月止,于每月24日前支付6.5万元,于2016年12月24日前支付剩余的5.5万元。二、若被告苏州艺然舒家纺有限公司任何一期未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按时足额履行或未按本协议第五条约定按时足额向原告支付案件受理费3697.5元,则被告苏州艺然舒家纺有限公司须另行支付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渭西染整厂违约金15万元,原告有权就加工费103万元的已到期未履行部分与未到期部分、案件受理费3697.5元的尚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15万元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渭西染整厂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原、被告就本案纠纷无其他纠葛。��、案件受理费14790元,减半收取7395元,由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渭西染整厂、被告苏州艺然舒家纺有限公司各半负担,被告苏州艺然舒家纺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3697.5元由被告苏州艺然舒家纺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前直接支付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渭西染整厂(原告苏州市相城区渭西染整厂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法院不再退还)。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被执行人支付1038697.5元。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执行中,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进行了核实。征询了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其他可能存在财产线索的调查方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州艺然舒家纺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向申请人述明后,申请人无异议。上述事实有查询回单、执行笔录、执行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有效线索,已符合了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姑��商初字第0097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殷东树审 判 员 徐苏平代理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罗 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