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11民初1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姜哨与南京东兰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哨,南京东兰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11民初1961号原告姜哨,居民。被告南京东兰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泰山街道明发滨江新城225栋301。法定代表人邓仕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健东,该公司员工。原告姜哨与被告南京东兰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永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