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6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晏奉轩与天津人通天下网络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案件呈批表院长意见?局长意见?合议庭意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2016)津0116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晏奉轩,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天津人通天下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软件大厦北楼5层507室。法定代表人孙宇,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晏奉轩与被执行人天津人通天下网络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天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津仲裁字第23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履行支付仲裁费、返还代理费共计104025元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存款48540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天津人通天下网络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裁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依申请执行人晏奉轩申请对此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四必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仲裁委员会[2014]津仲裁字第23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王士华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六年七月××日书记员  高用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