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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01执恢字第0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摆俊清诉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摆俊清,刘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01执恢字第00032-1号申请执行人:摆俊清,男,回族,1985年2月出生,现住昌吉市。被执行人:刘建军,男,回族,1982年6月出生,现住昌吉市。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昌民一初字第256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81100元,未执行标的为81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担保人白宗民自愿为刘建军偿还案款,白宗明承诺于2016年6月27日付款4万元整,2016年12月30日前付款2万元,余款于2017年3月30日前全部付清。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昌民一初字第25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海 喜审判员 汪 卫 东审判员 木尔阿里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