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3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柳晖与姚贵成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柳晖,姚贵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3执11号申请执行人杨柳晖。被执行人姚贵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蓬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杨柳晖申请执行姚贵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蓬安县人民法院(2015)蓬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二、被执行人姚贵成应继续向杨柳晖赔偿26411.4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100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三、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学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主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