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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3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饶小蓉、沈纪田、沈纪香、吴玉祥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小蓉,沈纪田,沈纪香,吴玉祥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423刑初136号公诉机关洪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饶小蓉,女,1970年7月28日出生,住洪雅县。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08年3月被本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5月16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被告人沈纪田,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住洪雅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5月16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沈纪香,女,1964年4月12日出生,住洪雅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5月16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吴玉祥,男,1973年4月8日出生,住洪雅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5月16日被监视居住。洪雅县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公诉刑诉[2016]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小蓉、沈纪田、沈纪香、吴玉祥犯赌博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洪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学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饶小蓉、沈纪田、沈纪香、吴玉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12日,被告人沈纪田、沈纪香、吴玉祥邀约人员在洪雅县XX镇XX大道原“志群布艺”店铺以“砸金花”的方式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被告人饶小蓉于2016年4月16日加入赌博和抽头。该赌博场所于2016年5月1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挡获参赌人员二十余人,缴获赌资40815元(已被公安机关收缴)和赌博工具若干。从2016年4月12日至被查获之日,四被告人共抽头渔利18800元。案发后,被告人饶小蓉、沈纪香、吴玉祥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洪雅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证人吴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四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赌资缴获票据,行政处罚决定书,饶小蓉前科材料及四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饶小蓉、沈纪田、沈纪香、吴玉祥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饶小蓉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继续进行赌博犯罪,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饶小蓉、沈纪香、吴玉祥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诉讼中,被告人沈纪田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饶小蓉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1月3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沈纪田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沈纪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吴玉祥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将赌博违法所得18800元及赌博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郭玉珠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