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7执8之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刘永军与洛阳起重机厂有限公司、武汉钢铁集团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军,洛阳起重机厂有限公司,武汉钢铁集团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钢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7执8之1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军。委托代理人张之喜,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万汉卿,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洛阳起重机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唐宫东路10号。被执行人武汉钢铁集团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武昌大道215号。委托代理人曾新甫,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执行人武汉钢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冶金大道122号。委托代理人徐海琴,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李刚,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民一终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刘永军提出申请,对被执行人洛阳起重机厂有限公司(下称洛阳公司)、武汉钢铁集团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鄂钢公司)、武汉钢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武钢建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永军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民一终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故请求执行一、洛阳公司支付各项费用53.015517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鄂钢公司、武钢建工支付53.015517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洛阳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鄂钢公司、武钢建工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7000元;四、本案的执行费等由三被执行人承担。现查明,申请执行人刘永军与被执行人洛阳公司、鄂钢公司、武钢建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经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4)洛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后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豫法民一终字第266号终审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于2016年1月3-5日分别向相关当事人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二、洛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永军支付各项费用53.015517万元;三、鄂钢公司、武钢建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永军支付各项费用53.015517万元,并互负连带责任;四、洛阳公司、鄂钢公司、武钢建工其中一方全部给付之后,刘永军不得再向其他人要求给付;洛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鄂钢公司、武钢建工追偿;一审案件受理费11663元,刘永军负担1663元,洛阳公司负担3000元,鄂钢公司、武钢建工负担7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663元,洛阳公司负担5831元,武钢建工负担5832元。在案件一审期间,刘永军向法院代垫缴付诉讼费11663元。另查明,本案在本院的执行过程中,鄂钢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缴付执行款175万元(包括本院另案执行标的)。本院认为,生效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在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费用的义务而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应予强制其履行。根据生效判决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洛阳公司、鄂钢公司、武钢建工应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各项费用53.015517万元,自2016年1月6日起至5月12日止,还应当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689.9元(按日万分之1.75计算),代垫被执行人应当负担的一审受理费10000元,对此被执行人之间应互为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三条、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第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向申请执行人偿付执行款额551845.09元;二、本案执行余款133437.56元,退还给被执行人鄂钢公司。三、终结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民一终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申请费7918元由三被执行人等额连带负担。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武港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楚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