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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2财保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钟天灵与苏景锋、黎臻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天灵,苏景锋,黎臻荣,殷新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2财保66-1号申请人钟天灵。被申请人苏景锋。被申请人黎臻荣。被申请人殷新兰。申请人钟天灵与被申请人苏景锋、黎臻荣、殷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苏景锋所有的位于惠州市惠城区水口办事处水口大道珠光御景湾8栋2单元5层0××号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被申请人黎臻荣所有的位于惠州市惠城区下角江边路江南丽苑二期A区B栋10层0××号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被申请人殷新兰所有的位于惠州市惠城区水口办事处大湖溪居委会环镇路1号世纪东方城A2栋2单元10层0××号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并查封担保人陈慧仙所有的位于惠州市河南岸演达大道七号五星大厦29层0××号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及位于惠州市河南岸演达大道七号五星大厦29层0××号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申请人及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苏景锋所有的位于惠州市惠城区水口办事处水口大道珠光御景湾8栋2单元5层0××号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黎臻荣所有的位于惠州市惠城区下角江边路江南丽苑二期A区B栋10层0××号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的查封。三、解除对被申请人殷新兰所有的位于惠州市惠城区水口办事处大湖溪居委会环镇路1号世纪东方城A2栋2单元10层0××号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的查封。四、解除对担保人陈慧仙所有的位于惠州市河南岸演达大道七号五星大厦29层0××号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及位于惠州市河南岸演达大道七号五星大厦29层0××号房产[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温觉忠二0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锦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