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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5执5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谢震、福建省青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震,福建省青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5执5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谢震,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福建省青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泰县樟城镇吉祥温泉小区54幢。法定代表人陈琴,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震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青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为1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福建省青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借款21992元,尚欠借款本金128008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谢震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青���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樟民初字第17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檀卫东执行员  苏燕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