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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4执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马佳伟与乔永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佳伟,乔永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4执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佳伟,男,回族,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被执行人乔永永,男,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马佳伟与乔永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瀍民初字第16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乔永永需在2016年1月5日前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2016年1月5日,按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乔永永负担。因乔永永至今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马佳伟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豫0304执30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乔永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乔永永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本院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乔永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执行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房地产管理、工商管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情况,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C1K678号雷诺牌小型汽车壹辆,查封期限截止2018年3月9日,由于该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0304执3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孝珍审 判 员  方 倩人民陪审员  李一栋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付一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