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民初1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李春林玉崔久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林,崔久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1902号原告李春林。被告崔久余.法定代理人崔洪江(系被告崔久余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丛培利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康大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