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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民初1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李春林玉崔久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林,崔久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1902号原告李春林。被告崔久余.法定代理人崔洪江(系被告崔久余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丛培利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康大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