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2刑终6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胡某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2刑终67号原公诉机关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胡某,个体。2008年4月14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12月1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乐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2016)赣0281刑初11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胡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并询问上诉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2015年7月至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某在乐平市“海纳百川”开房间容留李某,两人共同吸食冰毒;2、2015年7月至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某在乐平市东方国际大酒店开房间容留李某,两人共同吸食冰毒;3、2015年7月至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某在乐平市“海纳百川”开房间容留李某,两人共同吸食冰毒;4、2015年9月至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某在乐平市东方国际大酒店开房间容留李某,两人共同吸食冰毒;5、2015年12月6日晚上6时许,被告人胡某在万年县宝马会附近的出租房屋容留李某,两人共同吸食冰毒。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某犯罪的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上诉人胡某提出:对于原审认定的事实与罪名均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审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判决。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并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上诉人胡某的供述,证实(1)2015年7月至9月份的一天晚上,李某刚从深圳回到乐平,其便在乐平市“海纳百川”开了一间房间,后两人共同吸食冰毒;(2)2015年7月至9月份的一天晚上,其用“朱建锋”的名字在乐平市东方国际大酒店开了一间房间,其和李某在房间内共同吸食了冰毒;(3)2015年7月至9月份的一天晚上,其用“汪某”的名字在乐平市“海纳百川”开了间房间,后李某来到该房间,两人共同吸食冰毒;(4)2015年9月至10月份的一天晚上,其用“黎福盛”的名字在乐平市东方国际大酒店开了间,在房间内其和李某两人共同吸食冰毒;(5)2015年12月6日晚上6时许,其在江西省万年县宝马会KTV附近的出租房屋内容留李某,两人共同吸食冰毒。2、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①2015年7月至9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因与胡某很久没有见过,便到胡某在“海纳百川”所开的房间里面找胡某,后两人共同吸食毒品;②2015年7月至9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到胡某在乐平市东方国际大酒店开的房间内谈生意,后两人在房间内共同吸食了冰毒;③2015年7月至9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到胡某在“海纳百川”所开的房间内找胡某,后两人共同吸食冰毒;④2015年9月至10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到胡某在乐平市东方国际大酒店所开的房间内找胡某,两人共同吸食冰毒;⑤2015年12月6日晚上6时许,其来到胡某在江西省万年县宝马会KTV附近租住的房子,两人共同吸食冰毒。(2)证人董某的证言,证实其是胡某的女朋友,2015年12月6日下午,胡某的朋友李某到万年县找胡某玩,胡某就带着李某到其和李某住的房子里吃饭,吃完饭其就去上班了,之后,胡某送李某回乐平就被公安机关因为吸毒被查获了。(3)证人汪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年底,其送了一张1000元的“海纳百川”储值卡给胡某。(4)证人蒋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海纳百川”的总经理,在店装修后给了很多储值卡给汪某作为储值卡。3、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经现场检测,上诉人胡某和吸毒人员李某的尿检结果均为阳性。4、书证:(1)境内旅客查询表,证实黎福盛(身份证号码:××)分别于2015年10月31日、2015年11月10日入住乐平市东方国际酒店。(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吸毒人员李某被乐平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3)刑事判决书,证实2008年上诉人胡某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胡某的上诉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晓洁代理审判员 罗明华代理审判员 罗慧青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曾凡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