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3民初2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XX与薄海辉、苏岩、薄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薄海辉,苏岩,薄文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2374号原告XX,男,195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开鲁县。被告薄海辉,女,36岁,汉族,个体,住开鲁县。被告苏岩,男,38岁,汉族,个体,住址同上。被告薄文祥,男,62岁,汉族,退休职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薄海辉、苏岩、薄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二0一六年七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7.00元,减半收取1,238.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孟繁颖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范庆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