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马风朋与王冠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风朋,王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124号申请执行人马风朋,男,1980年2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冠军,男,1990年8月9日出生。马风朋与王冠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民二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冠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马风朋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工资款38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冠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马风朋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和收入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民二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申请人书面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索忠伟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魏志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