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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执1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周晓宇申请执行成都金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晓宇,成都金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1660号申请执行人周晓宇,男,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芳草东街**号*单元**号。被执行人成都金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光路*号***楼。法定代表人何平。周晓宇申请执行成都金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执行。。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申请执行人周晓宇的担保财产。本院(2015)高新民初字第39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周晓宇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濯锦路28号4栋1单元3楼304号房屋、濯锦路28号5栋-2楼927号车位的查封。[原查封文号:(2015)高新民保字第907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秀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梦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