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民1729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付留合与张军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留合,张军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1729初847号原告付留合,男,1966年8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新蔡县。被告:张军伟,男,汉族,1971年3月2日出生,住平舆县。原告付留合诉被告张军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赵义超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