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民1729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付留合与张军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留合,张军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1729初847号原告付留合,男,1966年8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新蔡县。被告:张军伟,男,汉族,1971年3月2日出生,住平舆县。原告付留合诉被告张军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赵义超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