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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执字第024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合肥思壮新型门窗销售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合肥思壮新型门窗销售有限公司,杜军,付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蜀执字第02417-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1639号,组织机构代码57042206-1。负责人:王为民,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合肥思壮新型门窗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与芜湖路交口万达广场1幢1408室,组织机构代码77907191-X。法定代表人:杜军。被执行人:杜军,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付霞,女,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蜀民二初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合肥思壮新型门窗销售有限公司、杜军、付霞立即履行支付借款本金700000元,截止至2014年12月2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621.8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7930.17元(2015年11月16日至2016年7月1日,款清息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80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9406元的义务,上述款项合计75456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杜军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茨河路9号君尚金谷园5幢1403室(产权证号:合庐130043573号)房产为本案抵押物,已被我院查封,现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杜军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茨河路9号君尚金谷园5幢1403室(产权证号:合庐130043573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建忠审 判 员  张齐碧代理审判员  吴成莹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曹正磊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怒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不同意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