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执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樊灯廷6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书文,樊灯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民执字第418号申请执行人侯书文,男,汉族,1954年8月16日出生,定襄县砂村人,农民,居本村130号。被执行人樊灯廷,男,1948年9月11日生,定襄县蒋村乡砂村人,现居本村后街。申请执行人侯书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樊灯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定商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樊灯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定民执字第4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于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金鳌审判员 侯慧峰审判员 薄海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