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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民初2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裘治春与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三房身村民委员会、裘治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治春,裘国建,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三房身村民委员会,裘治海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3民初2502号原告:裘治春,男,1955年3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为2102131955********,住大连市金州区二十里堡镇刘家店村三台**号。原告:裘国建,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为2102131981********,大连市金州区二十里堡镇刘家店村三台子前4号。委托代理人:阎淑俊,女,195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金华小区**号。委托代理人:王首明,男,195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金华小区**号。被告: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三房身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连市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三房身村。第三人:裘治海,男,196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为2102211961********,住大连市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刘家店村三台***号。2016年4月8日,本院收到裘治春的起诉状,起诉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三房身村民委员会、裘治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案涉土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并未取得该地的承包经营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集体经济组织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本案不属法院民事收案范围,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裘治春、裘国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伟审 判 员  乔元臣人民陪审员  郭 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正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