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民申7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陕西华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田亚飞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陕西华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田亚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申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陕西华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二路**号北天地时代广场*座*****层。法定代表人:刘世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艳丽,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田亚飞。再审申请人陕西华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简称路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田亚飞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安民初字第00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路桥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审法院判决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再审申请人系大型施工企业,对录用职工有严格的程序控制。申请人从未录用过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被申请人系储有明雇工,与其形成雇佣法律关系。2.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根据法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判断的依据是双方之间是否有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是否具有相对稳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存在。而从本案实际来看,被申请人直接受包工头储有明的管理,其工作内容和工作进度由包工头储有明支配,其工资和���动保护也直接由包工头负责。因此,路桥公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田亚飞提交意见称: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再审申请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二者均为适格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该事实劳动关系已经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确认,且再审申请人在一审判决后并未上诉,现因后续工伤赔偿而申请再审,理应予以驳回。被申请人并不否认,再审申请人提供的吊大板劳务是其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被申请人入职时,更是自以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的身份提供劳务并接受再审申请人人的安全制度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被申请人与再审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毋庸置疑的。本院认为:我国实行两审终审的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由上述程序性法律规范可知,当事人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予以纠正。现路桥公司现在申请再审提出的再审请求,依法应当通过上诉提出,其并未提出上诉且无正当理由。因此,对路桥公司申请再审理由依法不应予以审查认定。综上,路桥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陕西华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冯满印审判员  杨惠君审判员  赵红亮二〇一六年五月××日书记员  党秋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