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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238号原告:李某,女,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王培君,安徽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协商一致,通过协议离婚,原告李某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翠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袁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