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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1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1-18

案件名称

梁宝英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宝英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321民催1号申请人梁宝英,女,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申请人梁宝英申请宣告股金证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4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请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金证1个(股票凭证号码:61100000****,股东名称:梁宝英,股票账号:5000000000366****,股份数额:69292股)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梁宝英有权向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申领新股金证。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梁宝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梁琼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