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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执1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裕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秋菊、湖南金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刘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裕陶,杨秋菊,湖南金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刘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1499号申请执行人朱裕陶。被执行人杨秋菊。被执行人湖南金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秋菊。被执行人刘权。申请执行人朱裕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秋菊、湖南金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刘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05民初9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秋菊、湖南金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刘权存款人民币28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秋菊、湖南金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刘权收入人民币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懿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