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执1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裕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秋菊、湖南金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刘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裕陶,杨秋菊,湖南金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刘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1499号申请执行人朱裕陶。被执行人杨秋菊。被执行人湖南金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秋菊。被执行人刘权。申请执行人朱裕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秋菊、湖南金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刘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05民初9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秋菊、湖南金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刘权存款人民币28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秋菊、湖南金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刘权收入人民币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懿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