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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民终2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2028刘芳与新沂市国信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沂市国信置业有限公司,刘芳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20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沂市国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北沟街道田吴村。送达地址:南京市秦淮区汉中路169号金丝利国际大厦12楼。法定代表人徐志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志刚,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宇剑,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芳,女,1968年7月26日生,汉族,个体,住新沂市。委托代理人李红军,系刘芳丈夫,男,1969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新沂市。上诉人新沂市国信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沂市国信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志刚、杨宇剑,被上诉人刘芳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红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采用鉴定报告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潘全民代理审判员  胡元静代理审判员  王晓刚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苗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