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执字第3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陈莉莎与潘玲芝、潘仙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莉莎,潘玲芝,潘仙增,吴海滨,吴法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路执字第3483号申请执行人陈莉莎。被执行人潘玲芝。被执行人潘仙增。被执行人吴海滨。被执行人吴法清。本院在执行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2655号申请执行人陈莉莎与被执行人潘玲芝、潘仙增、吴海滨、吴法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潘玲芝、潘仙增、吴海滨、吴法清应偿付申请执行人陈莉莎到期债务共计1518000元及息;现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本院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路执字第348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金镔审 判 员 陈 丰代理审判员 林 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卢梦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