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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执1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黄相尧、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王林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相尧,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王林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1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相尧,男,195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王林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王林庄社区,组织机构代码:B6099074-7。法定代表人孙云宏,系该社区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相尧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王林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债权纠纷一案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刘世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