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3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乾安县田园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海波,乾安县田园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30号原告:丁海波,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委托代理人:郭威,宇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乾安县田园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得生,经理。原告刘以恒与被告乾安县田园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审 判 长 韩兰杰人民陪审员 张立杰人民陪审员 张金莲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陈靖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