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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执1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新密市市区好伙伴副食品门市与新密市市区金钟副食品批发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密市市区好伙伴副食品门市,新密市市区金钟副食品批发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3执1663号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市区好伙伴副食品门市。负责人陈书辰。被执行人新密市市区金钟副食品批发部。负责人常怀娇。新密市市区好伙伴副食品门市诉新密市市区金钟副食品批发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33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市区好伙伴副食品门市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密市市区金钟副食品批发部银行存款41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宏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