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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4行审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冯悦明抚养费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冯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704行审367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朱紫路98号。法定代表人:容础超,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卢健盛,系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睦州镇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冯悦明,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9月19日作出的新卫计征决字(2015)第(14)0511322204-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现有材料显示,被执行人冯悦明违反了2014年修正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与覃晓玲(冯悦明的妻子)于2012年1月16日生育一男孩,在未履行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又于2014年4月3日在江门市新会区第二人民医院生育一女孩,属于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2014年修正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定职权对被执行人冯悦明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具有事实根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是合法有效的行政决定且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被执行人冯悦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亦未按照前述行政决定确定的期限及内容履行义务,经催告,在规定期限内其仍未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新卫计征决字(2015)第(14)0511322204-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韦东代理审判员  褚丽丹代理审判员  廖杰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吴瑞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