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付艳丽与郭大伟同居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艳丽,郭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188号申请执行人付艳丽,女,1990年4月12日生。被执行人郭大伟,男,1990年3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付艳丽诉郭大伟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飞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彭国喜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许世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