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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付艳丽与郭大伟同居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艳丽,郭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188号申请执行人付艳丽,女,1990年4月12日生。被执行人郭大伟,男,1990年3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付艳丽诉郭大伟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飞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彭国喜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许世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