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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02执保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新余市广城物业有限公司与冯秋静、邹春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余市广城物业有限公司,冯秋静,邹春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保685号申请人新余市广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区渝东大道刚城家具旁。法定代表人胡平,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冯秋静,女,1969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新余市。被申请人邹春娟,女,1970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新余市广城建材家居博览中心A区2楼AF-2087、2088店内。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市广城物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冯秋静、邹春娟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余市广城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冯秋静、邹春娟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16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城东渝东大道3208号广城建材家居博览中心1栋A2150b房屋(房产证号:余房权证城东字第××号)为该诉讼保全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城东渝东大道3208号广城建材家居博览中心1栋A2150b房屋(房产证号:余房权证城东字第××号)予以查封。二、冻结被申请人冯秋静、邹春娟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16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华兵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廖 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