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4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蔡武田与海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武田,海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4执53号申请执行人:蔡武田,男,汉族。被执行人:海全,男,蒙古族。本案在的执行蔡武田申请执行海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海全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告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库伦旗人民法院(2015)库民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利民审判员 赵淑珍审判员 金 亮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胡 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