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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民初3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振春与季云和、季学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春,季云和,季学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3505号原告王振春,男,65岁,汉族,个体。被告季云和,男,68岁,汉族,农民。被告季学春,男,37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春诉被告季云和、季学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振春的申请。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13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邱智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崔美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