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5民初3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振春与季云和、季学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春,季云和,季学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3505号原告王振春,男,65岁,汉族,个体。被告季云和,男,68岁,汉族,农民。被告季学春,男,37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春诉被告季云和、季学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振春的申请。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13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邱智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崔美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