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2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胡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22刑��6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男,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初中文化,务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14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逮捕,本院于同年6月21日对其取保候审。辩护人刘长英,湖北实洁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红检诉刑诉(2016)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刘长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驾驶鄂A62A**号小型面包车载着黄某某等人,沿红安县城关镇红金龙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汪家湾路口时,在道路右侧快速车道内���将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行人黄某甲(男,1961年8月19日出生)撞倒,造成黄某甲当场死亡。经红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由被告人胡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胡某立即拨打120,并在事故现场,随后接受民警的传唤,如实交代了肇事经过。2016年6月19日,被告人胡某之父代其与被害人的近亲属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胡某给付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7.8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鄂A62A**号小型面包车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赔偿限额为42.2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证人黄某某的证言,红安县公��司法鉴定中心(红)公(刑)鉴(法)字(2016)01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2016)痕鉴字第176号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及(2016)毒鉴字第0143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胡某驾驶证及鄂A62A**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证复印件、到案经过、红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红公交认字(2016)第0213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保险单、协议书、收条、谅解书、人口信息表、红安县司法局(2016)红社矫调字第42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胡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驾驶车辆于夜间行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且遇行人横过公路时,因事先未注意观察,导致未予避让,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于肇事后拨打120,随后在事故现场接受民警的传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胡某给付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7.8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所在社区矫正机关经调查后认为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所在居住地无较大不良影响,同意将其纳入辖区内进行社区矫正。对于被告人胡某的辩护人提出胡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与事实相符,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莉审 判 员 胡远扬代理审判员 张巧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余爱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