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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55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余姚市日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宜高塑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日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宜高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5578号之二原告:余姚市日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工业园区四海大道78-1号。法定代表人:何卓利,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宜高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经济技术开发区齐心东路14号。法定代表人:黄立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日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宜高塑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日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94元,减半收取3347元,保全费2318元,合计5665元,由原告余姚市日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邝亚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童阳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