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21执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芦苟、分宜县杨桥镇湖坵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苟,分宜县杨桥镇湖坵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21执7号申请执行人芦苟女。被执行人分宜县杨桥镇湖坵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分宜县杨桥镇湖坵村。法定代表人:李炳牙,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芦苟女与分宜县杨桥镇湖坵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分宜县杨桥镇湖坵村民委员会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文审判员 钟玉平审判员 张文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袁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