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执1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1574号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曹信用社,住所地南曹乡南曹村西法定代表人:赵书强。赵新民,所在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湖办事处司赵村85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管民二初字第02291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新民在银行的存款188020.0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赵新民相当于188020.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赵新民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鲁倩影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于卫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