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5民初9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焦有龙与宋卫军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有龙,宋卫军
案由
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5民初973号之一原告焦有龙,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辽源市。被告宋卫军,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有龙诉被告宋卫军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有龙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宋卫军在陈巴尔虎旗小三十三处的打草场(东起张朋喜大门,西至刘桂杰边界,北起界河以南,南至网围栏),并以提供王海杰所有的位于海拉尔区木兰街房产(产权证号:海拉尔区字第x**号)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焦有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宋卫军在陈巴尔虎旗小三十三处的打草场(东起张朋喜大门,西至刘桂杰边界,北起界河以南,南至网围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孟根仓审判员 吕海君审判员 文 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宝音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