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5民初1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5民初1730号原告张某某,女,198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庞某某,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人民陪审员 姚瑞宇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海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