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5民初1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5民初1730号原告张某某,女,198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庞某某,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人民陪审员 姚瑞宇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海彦 关注公众号“”